嘉兴市道路运输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嘉兴市道路运输协会;英译名称:Jia xing Road Transport Association 缩写;JXRT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嘉兴市道路运输行业及其相关行业企业单位和团体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秉承“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企业为本,服务至上,反映诉求、加强行业规范,充分发挥行业社会团体的组织、协调、服务和自律能力,保护国家利益,依法维护道路运输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立足行业,面向基层,服务企业,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团体的行业主管单位是嘉兴市交通运输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嘉兴市民政局。本会接受行业主管单位嘉兴市交通运输局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嘉兴市民政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浙江省嘉兴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本市道路运输行业发展的需要,积极组织有关发展道路运输行业经济、推动技术进步、深化企业改革等方面的各类活动,反映行业的呼声、建议和会员单位的诉求,规范会员企业的经营行为,为会员、政府和相关企业提供服务,促进和推动嘉兴市道路运输行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具体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道路运输行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围绕交通行业发展的中心任务和会员的需求开展各项工作,反映会员诉求,积极在政府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开展本行业经济技术调查和理论探讨,接受和组织开展有关行业发展课题的研究,积极发挥政府的参谋和助手作用。
(三)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和倡导实施《行规行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提升行业整体素质;协调行业内部关系和与社会其他部门的相关事务,维护公平竞争,保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会员之间的横向联系,组织开展科技开发和业务技术培训、交流等相关服务活动,提供咨询服务,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促进行业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管理创新和技术进步,帮助和协调会员之间加强经济联系与合作,推动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五)加强行业资源整合,引导中小企业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建立和完善行业联盟,帮助会员单位开拓市场、转型升级。
(六)学习借鉴国内外有关企业经营管理,开展与国内民间团体的友好交往和考察,加强与兄弟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的联系,相互学习,取长补短,推动和促进本会各项活动的开展。
(七)建立和完善承接政府部门职能转移的机制,在承接政府部门职能转移、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承接政府部门职能转移事项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事项。
(八)收集、整理、分析行业信息资料,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会员提供服务。
(九)编辑印发本会简报和汇编有关资料。
(十)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和政府、会员、各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并愿意积极参与本行业工作和活动;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四)会员的住所地在本市。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并愿意积极参与本行业工作和活动;
(三)会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或者领有《嘉兴市居住证》,或者领有《嘉兴市临时居住证》并已居住1年以上;
(四)从事道路运输的专家、学者、有经验的领导干部;有代表性的道路运输个体经营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秘书处资格审查,理事会批准;
(三)由本会发文公布。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免费获得本会提供的出版物或信息资料;
(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获得本会提供各项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待遇;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帮助维护合法权益和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自觉遵守本会发布的各项行规行约;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提出书面申请,书面通知本会,办妥有关手续。
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义务的,本会给予书面提醒;连续2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损坏本会利益和声誉,严重违反《行规行约》等行为,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对会员入会、退会、取消会员资格或予以除名,本会将以一定方式公示、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审议决定本会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等情况难以继续任职时,可调整人选,由理事会决定任免。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立、注销和更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嘉兴市民政局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或经理事授权的代表人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经理事授权的代表人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作为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或经常务理事授权的代表人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或经常务理事授权的代表人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以上人员为本会负责人。会长对理事会负责;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审定人事、财务、分支机构、业务活动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并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
(三)审议并监督实施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并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
(四)审议并监督实施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并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
(五)审议各类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审议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及秘书处下设办事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
(七)审定重大业务活动和10万元及其以上的投资经营项目;
(八)组织筹备换届工作;
(九)提名下一届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选,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十)审议其他需要决策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的本会负责人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须制作会议记录,印发会议纪要。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按照行业特点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各项工作。秘书处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若干名副秘书长协助会长、秘书长开展工作。
秘书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各项决议;
(二)拟定各项规章制度;
(三)决定本会工作人员聘用;
(四)负责本会的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
(五)处理其他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本行业特点以及发展的需要,本会按专业设立若干分支机构——专业(工作)委员会。分支机构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直接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和再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置、合并、分设、撤销,由理事会决定,并按规定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政策水平高,诚实守信;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广泛的行业代表性或较大影响力,热爱本会工作,积极支持和参与本会的日常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保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嘉兴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年龄不能超过70周岁。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嘉兴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等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指导和监督秘书处、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
(四)审批日常财务开支;
(五)处理本会日常工作中的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按照有关规定聘用各机构的工作人员;
(五)完成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交办或委托的工作事项;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途径取得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的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核定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主管部门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可的审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处置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民政局同意并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民政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一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二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四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五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4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